各市建委(建設局):
根據《浙江省裝配式建筑評價認定管理辦法》(浙建〔2023〕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做好裝配式建筑評價認定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重要意義。加強裝配式建筑評價認定管理,對規范裝配式建筑評價認定工作、提升建造品質、推進建筑工業化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壓實責任,把《辦法》中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明確時間要求。凡2023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在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建設單位發布的項目招標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文件中明確要求實施裝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其評價認定工作(包括“設計階段評價”和“竣工階段評價”)應按照《辦法》執行。
凡2023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以前在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建設單位發布的項目招標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文件中明確要求實施裝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已開工和未開工),且尚未竣工的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評價”應按照《辦法》執行。“竣工階段評價”可按照《辦法》執行,但需對裝配式建筑進行評價和等級劃分認定、或需享受地方財政相關獎補政策的項目,應按照《辦法》執行。
對個別存在特殊情況的項目,可由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單獨明確時間要求。
三、規范專家審查。竣工階段評價應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式樣見附件1),明確項目實施裝配式建造的面積和實際裝配率,當確定為裝配式建筑且符合裝配式建筑等級劃分時,應當注明相應等級。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組織下,從全省裝配式建筑評價認定專家庫中抽選審查專家;可選擇本設區市范圍專家,也可選擇本省范圍專家;專家人數不少于3名,明確1名為組長,專家組人數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抽選的審查專家無故不參加審查3次及以上的,取消專家資格。
四、嚴格標準執行。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浙江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 33/T 1165-2019)(以下簡稱《標準》),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無故做缺項評價。針對《標準》有關條文理解不一致情況,我廳編制了《關于浙江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說明》(見附件2),請認真貫徹執行,確保裝配式建筑評價認定工作質量。
五、做好認定公布。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應每年發文公布認定為A級裝配式建筑名單并抄送我廳,如認定的數量較多可半年度公布一次。我廳將定期發文公布年度認定為AA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筑名單。
六、加強激勵引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引導建造高裝配率建筑,不斷提升建造品質。對認定為A級及以上的裝配式建筑且符合創優條件及創優工程規模要求的,各級建筑主管部門要優先推薦優質工程認定,并對工程建設各方作為良好信息加分;其中:認定為AA級及以上的裝配式建筑,按照“省級優質工程”良好信息標準加分,并在省級質量安全創優評杯活動中優先予以推薦。
七、鼓勵竣工項目評價認定。凡2021年1月1日(含)以來已竣工驗收且項目信息已錄入“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監管信息系統”的裝配式建筑,可按照《辦法》開展“竣工階段評價”,對確定為裝配式建筑且符合裝配式建筑等級劃分的進行認定。
八、推廣應用“浙里建造”。我廳在“浙里建(浙江省工程建設數字化管理系統)”重大應用中開發建設了“建筑工業化建造管控應用場景”(以下簡稱“浙里建造”),推進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全過程數字化監管,以及評價認定、工作考核數字化。對裝配式建筑評價認定工作,各地要通過“浙里建造”具體操作。
九、加強工作考核。裝配式建筑的數量和質量是反映本地建筑工業化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設計階段評價工作,確保新開工裝配式建筑面積、新開工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重等任務圓滿完成;要加強閉環管理,著力構建以竣工階段評價指標為重點的建筑工業化考核評價體系,引導推進全省新型建筑工業化高質量發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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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30日
(責任編輯:何雯麗)